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唐小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8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伟,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溆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唐某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唐某伟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唐某伟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伟撤回上诉。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4)溆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步鸿代理审判员  刘哲艺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