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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世汤与吴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汤,吴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60号原告王世汤。被告吴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汤诉被告吴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汤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