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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9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乙,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的(2013)六程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陈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32984.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陈某乙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长城接待村的房屋拆迁后再给付。现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程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