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董美容与张有国、蔡庆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美容,张有国,蔡庆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董美容。委托代理人胡立新。被告张有国。被告蔡庆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美容与被告张有国、蔡庆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美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有国、蔡庆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美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游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