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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董美容与张有国、蔡庆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美容,张有国,蔡庆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董美容。委托代理人胡立新。被告张有国。被告蔡庆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美容与被告张有国、蔡庆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美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有国、蔡庆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美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游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