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赤法民三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陈水保、吴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陈水保,吴海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赤法民三初字第6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负责人江伟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水保。被告吴海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陈水保、吴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院定于2015年1月13日9时第2号审判庭进行的庭审活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财产保全费3214元,共78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炳忠审 判 员 喻 狄代理审判员 杨莹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