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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行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水源、黄留治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杜水源,黄留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行字第30号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紫凯、庄灿煌,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水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留治,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泉洛计生征决(2014)第30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水源、黄留治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缴纳社会抚养费6927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杜水源、黄留治应征社会抚养费69270元分三期履行,第一期于2015年2月10日前缴纳2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12月30日前缴纳1万元,第三期于2017年12月30日前交清余款39270元。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泉洛计征决(2014)第30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