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宝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应年与李治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年,李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宝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李应年。被执行人李治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宝经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治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治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李治安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治安以其妻栗贤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