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初字第2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跃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曾跃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382-1号原告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陈文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冬华、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跃庆,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跃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以拟与被告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承球审 判 员 罗利荣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火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