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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袁志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志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38号罪犯袁志金,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3)大中刑(三)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志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八日以(2003)云高刑复字第63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五年九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883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七年十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92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二○一三年五月七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袁志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志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二〇一三年七月,因严重违纪被禁闭处罚、纳入严管。二〇一四年三月解除严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志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