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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平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45年3月生。被告韩某某,男,回族,1951年8月生。委托代理人郝玉莲,女,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在庭审中向本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占先审 判 员  丁 杰人民陪审员  张得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风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