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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强与被告范作斌、张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范作斌,张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李国强,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松溪县。委托代理人黄家忠,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作斌,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委托代理人范仕健,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齐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审理原告李国强与被告范作斌、张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 判 长  艾广辉人民陪审员  张建柏人民陪审员  郭国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