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张庆彬与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彬,孙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庆彬。委托代理人杨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波。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庆彬诉被告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彬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00元减半收取53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庆彬负担。审判长  孔剑勋审判员  程天华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