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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麦麦提·茹则与胡佳佳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麦提•茹则,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佳佳,男,1981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军,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古丽扎尔•艾萨,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翻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麦麦提•茹则与被上诉人胡佳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麦麦提•茹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为830元,由上诉人麦麦提•茹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 芳审判员 周莎莉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