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魏霞与被告秦传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霞,秦传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秦传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霞与被告秦传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霞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夏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洪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