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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奥翔诉林斌、张善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奥翔,林斌,张善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黄奥翔,男,2008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法定代理人:郑英,女,1977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林斌,男,1968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张善汤,男,1975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负责人:林丽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凌飞,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奥翔与被告林斌、张善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奥翔撤回对被告林斌的起诉。审判员  林欣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全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