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清辉与张建材、张清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辉,张建材,张清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徐清辉,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顺昌县人,住福建省顺昌县,现住德化县。被告张建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现住德化县。被告张清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现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辉与被告张建材、张清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徐清辉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