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萍与刘桂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刘桂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刘萍,女,1968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周增亮,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桂玲,女,1975年8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初识字,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刘桂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刘萍负担50元,退回原告刘萍50元。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人民陪审员  王红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柴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