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528号原告:李跃进。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765、767号1-2楼。法定代表人:卢群浩。委托代理人:仇祖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进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跃进负担。审判员 应志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承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