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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绪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酒保字第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查封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同宗土地使用权。现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已生效。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同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福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建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