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康厚民与叶信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厚民,叶信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8号原告:康厚民。委托代理人:姜勇,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信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厚民与被告叶信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厚民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厚民撤回对被告叶信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厚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