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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第一大道五房韩国城工作人员。被告纪某,爱月厨卫商城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纪华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沛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