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第一大道五房韩国城工作人员。被告纪某,爱月厨卫商城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纪华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沛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