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冬冬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冬冬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47号罪犯胡冬冬,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马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冬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连江县人民法院(2011)连刑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中对胡冬冬宣告缓刑一年执行的部分,决定对罪犯胡冬冬执行原判刑期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冬冬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3日日至2015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