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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世元、任祥平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罗世元,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任祥平,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刘家文,男,194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安德,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曹金芳,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电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傅刚,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原告罗世元、任祥平、刘家文、李安德、曹金芳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陈家桥街道办事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兰、人民陪审员游颖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世元、任祥平、刘家文、李安德、曹金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世元、任祥平、刘家文、李安德、曹金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元、任祥平、刘家文、李安德、曹金芳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罗世元、任祥平、刘家文、李安德、曹金芳。审 判 长  张玉晶人民审判员  游 颖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