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清苑县博远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姚恩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清苑县博远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清,任经理。被告姚恩卓。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博远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恩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博远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恩卓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于700000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博远饲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恩卓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于7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