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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周明良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周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被执行人周明良。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认定周明良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白市驿镇新店村10社的土地上修建厂房(占地面积1481.76平方米,建筑面积1481.7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14年7月16日向周明良作出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周明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周明良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予以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涛代理审判员  佘洁人民陪审员  戴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