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周婷著作权权属与周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周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3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段。法定代表人:蔡广华,总经理。被告:周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