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57雷石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石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257号罪犯雷石忠,男,1957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七日作出(2010)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雷石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缴纳)。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石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雷石忠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石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雷石忠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石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有前科,且未能正确执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石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李玉芳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