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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燕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燕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秉纲,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燕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光审 判 员  马效红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毕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