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永平,张波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李永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申请人李永平要求宣告张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付佳浠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永平及其代理人谭鸿飞、被申请人张波及其代理人张义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张波,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狮子村8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11043538。系被申请人李永平的儿子。申请人李永平诉称,被申请人张波系申请人李永平的儿子,被申请人八年前精神异常,表现为乱语、行为怪异、喜怒无常,发病期间对其亲人进行采取掐颈杀人等行为;一度有所好转,但必须坚持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2014年1月11日期间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平湖分院住院治疗两次;2014年5月8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了残疾证,为精神类别贰级残疾。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亲生父亲张世清于1993年6月2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申请人长期和申请人一起居住,加上被申请人的父亲张世清不加以对被申请人照顾以及问寒问暖,被申请人不及时吃药病情就会加重。2014年11月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平湖分院检查诊断结论为睡眠障碍、精神分裂症。被申请人经常失眠、苦笑、发呆、外跑、胡言乱语、乱打乱杀,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据此,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张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李永平为被申请人张波的法定监护人。开庭时申请人李永平当庭申请撤回第二项请求,本院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申请人李永平撤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李永平为被申请人张波的法定监护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张波的代理人张义乾辩称,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无异议,对申请人的陈述无异议,对申请宣告张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意见。被申请人张波辩称对宣告自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永平与前夫张世清于1993年6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婚生小孩(张勇,4岁)由李永平抚养。1994年3月30日,申请人李永平与张义乾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6日,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村民委员会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办事处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兹有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村民张波,男,父母离异时名字错写为张勇,其真实姓名为张波。父母离异后于2012年7月31日与母亲李永平生活至今。情况属实。张波于2012年7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27日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精神分裂症2、软组织挫伤。出院诊断:1、精神分裂症2、软组织挫伤。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月4日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睡眠障碍,精神分裂症。出院诊断:睡眠障碍,精神分裂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永平申请对张波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2015年2月2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渝东司鉴中心(2015)精鉴字第0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波患慢性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蓝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