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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杰申审 判 员  朱彦军人民陪审员  李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国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