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彬与华明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彬,华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徐彬,卞桥镇政府职工,被执行人华明宏,卞桥镇政府职工。申请执行人徐彬与华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明宏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卞桥信用社,存户华明宏账号的存款43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