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履行判决义务。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