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伟营与苏帝福、邓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营,苏帝福,邓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营,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帝福,男,汉族。原审被告邓南海,男,汉族。上诉人黄伟营因与被上诉人苏帝福、原审被告邓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黄伟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紫金县柴城镇城南居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5月14日,上诉人黄伟营(乙方)与被上诉人苏帝福(甲方)签订《借款协议达成书》,在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平等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确认。甲方苏帝福的住所地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新村委新村5巷15号,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