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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永顺与赖世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顺,赖世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周永顺,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赖世表,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顺诉被告赖世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永顺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永顺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