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永顺与赖世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顺,赖世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周永顺,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赖世表,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顺诉被告赖世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永顺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永顺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