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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陈茂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陈茂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代表人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章,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茂安,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陈茂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覃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