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5)杭建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婷、书记员童富鑫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驾驶赣c×××××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核载4970千克,实载8360余千克)沿国道320线由本市下涯驶往安仁方向。18时20分许,途径国道320线335km+230m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走的方囡囡(女,1941年7月23日生)发生碰撞,造成方囡囡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公路设施受��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3万元,且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汽车上户登记合同、事故车辆载物称重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车辆行车记录单、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属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吴某、黄某、陈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且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酌情从重处罚;其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