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8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郑冬福与郭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福,郭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8605-1号原告郑冬福,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伟峰,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冬福与被告郭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86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价值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实际保全了林玲玲名下闽D7Y7**号小轿车及原告提供作为担保的其名下闽DUR3**号小汽车。现原告以双方解决完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前述保全申请,故前述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林玲玲名下闽D7Y7**号小轿车作出的保全;二、解除对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名下闽DUR3**号小汽车作出的保全。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