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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淮安市融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金湖超越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淮安市融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湖超越机械有限公司,李高亮,蔡阿凤,李高权,陈珠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工业新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李高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融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盛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金湖超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金湖经济开发区西一路西侧、工一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高权,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李高亮。原审被告蔡阿凤。原审被告李高权。原审被告陈珠云。上诉人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融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湖超越机械有限公司、李高亮、蔡阿凤、李高权、陈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负担。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中剩余部分500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圣鸣审 判 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缪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