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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战武与李牧川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战武,李牧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战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彭涛,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牧川,男,汉族。一、二审第三人:王爱臣,女,汉族。再审申请人李战武因与被申请人李牧川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战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战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战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