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异复督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崔琰与鲁信财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琰,鲁信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异复督字第00002号异议人:崔琰。被异议人:鲁信财。本院在执行鲁信财与崔太平、吴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崔琰于2014年12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崔琰称,其本人于2008年8月26日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芜湖县湾沚镇阳光花苑03幢304室房屋所有权,并于2008年12月18日依法登记,取得该房产权证书,该房属异议人崔琰私人所有合法财产,本院以异议人“2003年就读西南财经大学,后就读某大学研究生,登记在案外人崔琰名下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03幢304室房屋应属于两被执行人所有”为由,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撤销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执字第0092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崔琰2003年就读西南财经大学,后就读某大学研究生,其于2007年9月购买芜湖县湾沚镇03幢304室房屋,当时崔琰正处于求学读书阶段,且依据崔琰银行贷款还款记录,每月贷款还款人为崔太平和吴蕙芳,据此,以上房屋虽登记在崔琰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琰对本院执行行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芮庆云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家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