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伯权与胡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权,胡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042号申请执行人:陈伯权,农民。被执行人:胡泽,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7号陈伯权诉胡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胡泽名下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泽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伯权人民币50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0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再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