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朱某,居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份在一起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丙,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xxxx年x月xx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女儿王某丙由朱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王某丙一直由原告抚养,抚养费都由原告承担,现要求王某丙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丙,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xxxx年x月xx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王某丙由被告朱某抚养,暂时由原告王某甲代为抚养,被告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另查明,王某丙当庭表示愿意以后继续跟随原告王某甲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请求王某丙变更为原告抚养,且王某丙作为已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其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应予尊重,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综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11条,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长女王某丙变更为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朱某从2015年2月份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给付至王某丙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如果被告朱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