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申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