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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申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