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12-22

案件名称

王丽红、耿军卫等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丽红;耿军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丽红,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耿军卫,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玉峰,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组织机构代码:42772023-4。法定代表人于崇岗,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兆光,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姜新朋,该院职工。原告王丽红、原告耿军卫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红与原告耿军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红与原告耿军卫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红、原告耿军卫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的起诉。原告王丽红、与原告耿军卫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2052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丕云审 判 员  庞立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