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郝翠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翠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50号罪犯郝翠萍,女,汉族,大学文化,1962年1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沛刑二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翠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3年4月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涉案赃款225406元,依法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3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郝翠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郝翠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郝翠萍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涉案赃款225406元未退还。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郝翠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涉案赃款大部分未退还,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翠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