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城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磊与宫丽、宋军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宫丽,宋军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城民初字第300号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于乐胜,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宫丽。被告宋军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宫丽、宋军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堂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宫本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