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帮虎诉黎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帮虎,黎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王帮虎,男,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柳溪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建江,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志,男,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帮虎诉被告黎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帮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帮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帮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838元,由原告王帮虎负担。审判员 杜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璜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