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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帮虎诉黎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帮虎,黎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王帮虎,男,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柳溪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建江,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志,男,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帮虎诉被告黎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帮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帮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帮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838元,由原告王帮虎负担。审判员  杜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璜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