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诉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3号原告黄某甲,男,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原告黄某乙,男,生于1996年12月10日,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被告赵某甲,男,生于1974年12月29日,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被告赵某乙,女,生于1995年5月11日,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审判员 田瑞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