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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千里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千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286号罪犯赵千里,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柘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千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于2009年2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千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赵千里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在鹿邑县、淮阳县等地,入室抢劫作案5起,抢劫商店财物及医院药品等物,价值4万余元;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赵千里与他人分别结伙,在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安徽省、江苏省等地,盗窃医院库房19次,盗窃药品价值数十万元。罪犯赵千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千里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千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千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中庆审 判 员  谢劳动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