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昌彬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昌彬,男,1955年10月19日生,朝鲜族,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上诉人郑昌彬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汪清县广播电视局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2003年8月办理了内部离岗手续,2006年广播电视局改革,上诉人被分配至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上诉人离岗时是事业编制,而非企业,故要求支付2004年5月至2010年2月停涨停发的工资,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并补发差额;要求2004年5月至2011年12月养老金、公积金等按国家政策办理。但汪清县法院不受理,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此类案件法院不能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昌彬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之间人事争议系广电体制改革遗留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莲姬审 判 员 刘欣荣代理审判员 张盛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朴玲颖 来源:百度“”